通 知
各供应商:
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,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,从2018年5月1日起,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%降至16%,将交通运输、建筑、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%降至10%。基于该意见精神,现就我公司与各供应商签订的未清合同开票结算事宜明确如下:
1、5月1日前(不含括5月1日)货物合格交付完毕,请务必在5月1日前按原合同约定的税率开具发票;如5月1日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,必须确保不含税价不变,否则我公司将从价款中扣除相应税率差额。
2、5月1日后(含5月1日)交付货物的,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,但必须确保不含税价不变,否则我公司将从价款中扣除相应税率差额。
3、我公司不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业务。
请遵照执行。
顺祝
商祺!
采 购 部
2018年4月4日